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范圍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依法放開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限制,現就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確招標發包范圍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明確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明確的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二、依法放開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的限制
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住宅工程項目,城市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市政)、污水排放及處理工程、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以及供水、供氣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游、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用事業項目(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除外),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三、明確監管主體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自覺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本通知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